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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

数字时代的版权新情况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成了热门话题。从版权保护的一般情况,到版权保护的适当力度,以及对版权法规的具体问题的讨论等,不一而足。其实,纸书出版,也经历了这一过程。
  纸质图书出版与版权情况
  图书出版商业化后,随着作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才有了现代版权的概念。作者要将专有出版权在一定时间内赋予出版社,除了署名外,还要获取一定的稿费收入,收入可一次性买断、按字数计费或者抽取图书销售码洋的百分比。对于出版社来说,必须要先签合同,之后才能出版和发行(复制和销售)图书。这就是“先授权,后使用”。
  版权赋予创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也就是知识产权。版权产业里有些中间商是版权的拥有者(例如出版社和唱片公司)。
  数字出版时代复制技术带来的版权新情况
  有了数字出版,不一定经过中间出版商。像美国经纪人威利和亚马逊合作,直接通过Kindle复制发行电子读物,作者就能拿到80%的版税。这样传统出版社的很多环节省略了,作者能获得更高的报酬。
  同样,如果作者不用Kindle的格式,找另一家数字商用epub格式或PDF格式再出版,就能降低版税价格,增加销量,让作者和读者双受益。这与纸书显然不同,印刷纸书是统一的,会影响市场,但数字图书则不是,不一定使用传统纸质书的版权标准和运行方式。
  这个时候,如果版权管理维持老样子,则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会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一方面,版权保护制度产生管理和执法成本,这种成本被视为“无谓的损失”,某些与版权保护有关的成本随着版权定义严格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另一方面,合理的版权保护是有限度的,这是与版权保护中的例外和限制有关。版权不能影响传播,二者要兼顾。
  基于B2C市场的版权变化情况
  保护著作权,关键是要与出版的实际运作联系起来考虑,要保证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保证著作权人的权益。复制技术突飞猛进,版权产业在过去十年里变化很大,有必要重新审视早年关于版权的一些研究结论,厘清作品创作、出版、复制、传播、销售间的关系。对于海量信息集成的碎片化阅读,创作者、集成者、传播者、销售者之间,不再是一种线性关系,而是非线性关系,甚至互相交织,形成网状关系。谁是出版的中心环节都不像传统纸质出版那样清晰,Web2.0时代,作者也会是传播者,读者也会是作者、传播者。
  在此情况下,浅阅读、碎片阅读盛行,还要实现“先授权后出版”,通过书面授权,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基于3G互动手机短信创作(段子)、微博的图书,多人微型手机小说,若要集成和大规模组合定制,都出现操作手续和时间上的问题。基于BBS的传播如果是原创的,像17XIE那样的,如果不出纸书而出维基数字互动书(刊),也会出现问题。笔者认为,碎片内容,也应付费使用,可以在使用后统一付款,转到某个机构,由其汇总,统一发放。
  基于C2C的数字出版版权新情况
  在数字时代,传播十分方便,销售门槛在降低。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让中间商树起版权壁垒,版权技术应直接受惠于个人。
  在互联网时代,博客大行其道, C2C的复制分发(传统意义上的出版)也是可行的。例如,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产品放在网上,作者也是消费者,顶多有个中间代理经纪人运作,就足够了。版权归个人,也没有所谓几年合同的说法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等传播,都是属于个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技术平台的兴起,将消灭唱片公司和出版公司。个人有个网银账号,等着收钱就行了。如果是大众娱乐类产品,还可以通过广告的方式获得收入。
  如果C2C大行其道,个人实施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些靠出版社统一授权过日子的B2B、B2C商,将面临死亡。除非由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代理报酬转接权,先使用,后按事先约定的标准付款,就解决了出版社没有作者的数字版权,数字出版商无法一个个与若干个分散作者联系获得许可支付报酬的问题。
  总之,版权为创意性作品的创作提供激励,没有这种激励,创作就不会达到社会需求的水平。版权保护是必需的,但在复制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是否先授权或是否独家专有授权,是一个应加以研究讨论的问题。
 (张金) 来源:出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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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0  点击:5114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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