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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侵害商标权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2009年5月,是北京市远郊区县成立的第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昌平区境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自成立至今四年来,该庭审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逐年上升,从2009年的4件,上升到2012年147件。截至目前,该庭共受理侵害商标权案件23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7.3%,已结案件中被告败诉率达98%,赔偿数额自3000元到20万元不等,切实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涉“中粮”商标侵权案

  2011年,原告中粮集团在北京市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里发现有商户在大量批发、零售贴有“中粮白醋”标签的白醋和“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通过实地调查,在被告刘永新经营的仙和厨厂仓库内发现了大量印有“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的产品,原告随即以进货的名义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并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该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中粮”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形,企图利用“中粮”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来源的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永新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的法律责任。

  由于假冒品牌商品成本低廉,以正品价格销售可以牟取暴利,因此类似通过恶意套用知名商标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本案所公证封存的醋和料酒样本,在庭审过程当场拆封时,肉眼可见明显的白色沉淀物质,质量问题堪忧。法院认为,该行为不但会侵害原告方的知识产权,而任其发展下去,更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考虑到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各个因素,酌定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

  法官分析:侵害商标权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从侵权商品的销售地点来看,侵权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在北京昌平区法院所受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被告涵盖了有独立经营店面的个体工商户、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内租赁店面的商户、甚至还包括了一些连锁经营的公司和知名的大型生活超市。

  二是从侵权商品的涵盖范围来看,侵权商品类型多样且知名度较高。该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了西门子公司的“西门子”商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长城”、“华夏”等商标、九阳集团的“九阳”商标、红双喜公司的“红双喜”商标、烟台三环锁业集团的“三环”商标、广东步步高电子公司“步步高”商标、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oppo”商标、天津小猫电缆有限公司的“小猫”商标等,这些知名商标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场销量,也具有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市场口碑,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较强。而侵权商品的类型涵盖水龙头、电缆、锁、电源插座等建材五金商品,月饼、葡萄酒、食用油、酱油、醋等食品调味品,乒乓球拍、羽毛球等体育用品,太阳眼镜、手机等日用品以及电热水壶、豆浆机等小家电。

  三是从侵权形式看,主要包括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两种形式。商标相同,及我们通常所说的仿冒商品,如该院审理的三环锁、红双喜、步步高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经比对,侵权产品的商标与正品之间没有视觉上的明显区别,仅可从产品的一些细节予以区分。而在九阳、欧珀等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商标与原告使用在正品上的注册商标较为近似,但是如果仔细辨别,可见明显的区别。例如,欧珀手机的正品商标为“OPPO”,侵权产品上使用了类似于“CPPC”、“OPPC”等用相近美术字体书写的商标,若普通消费者不细加辨别很难区分,容易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真正的、高品质的商品。

  四是从侵权商品的危害性来看,侵权产品的质量普遍存在问题,可能引发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该院审理的涉食品类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犯“中粮”商标权的酱油、醋,系被告自行勾兑生产的,商品本身均出现了明显的白色絮状沉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害“福临门”商标的仿冒食用油,系被告批发散装食用油后在小作坊中自行灌装;侵害“稻香村”商标的仿冒月饼,更是有消费者在月饼中发现头发,可见这些仿冒商品的质量及卫生条件均没有保障,食用后会极大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暴龙”眼镜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仿冒的商品镜片质量没有保障,可能对消费者视力造成损害;在我院审理的涉“小猫”商标的电线电缆、“公牛”电源插座以及侵权商品为小家电的商标侵权案中,侵权产品的内金属芯和外部绝缘皮所用的材料质量都与正品存在明显差距,商品质量没有保障,极易发生电线短路、漏电,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提示:增强商标意识 维护合法权益

  一是建议消费者尽量从有经营资质的、信誉口碑较好的商家购买产品;在大型批发市场采购商品时,要注意观察商户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注意索要发票或收据、商家名片、宣传资料,并详细标明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金额,销售人员的名称、电话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建议商户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学会消除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知假售假”的商户,通过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戒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以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

  三是建议大型综合批发市场、超市加强对商户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市场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进行例行核查,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定期对市场内经营商户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制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对商户进行访察巡查,加大对其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联系工商行政部门、生产厂家对商户进行辨别真伪产品的基本技能培训。

  四是建议商标权利人充分认识商标维权的重要意义,端正维权目的,应勇于维权、善于取证、诉求合理,要使每一次维权有理、有据、有成效。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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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0  点击:1529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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