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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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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商标近似判定中其他因素的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这些原则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与域外先进立法国家的认定原则是接轨的。但是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又是矛盾的,是否实践中的所有商标近似的判定都只需按照这几个原则按部就班即可做出判断呢?事实上,在商标近似判定的司法实践中以下一些因素也被认为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1)被告的主观意图。

       毫无疑问,我们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综合运用以上原则,但是否应考虑被告的主观意图呢,这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明确答案。笔者以为,应将被告主观意图纳入考量因素里面。被告有无制造和原告商标外表相似的、能够引起混淆的近似商标的故意对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其具有此种不良意图,那么即便说法院不凭此一点认定其有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的意图,从而判定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至少在认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变得更容易。从国外来看,如美国,被告的主观意图对于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的很多案子,如“红河红”案以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将被告主观意图作为一重要因素予以考量。当然,被告的主观意图相较上述客观原则来说显得较为难以证明,因为内心的东西谁又能说得清呢,更何况商标侵权人总会为其侵权行为找合适的借口,这种证明上的难度是否意味着这个主观因素就可以忽略呢?不能。如果仅因证明的困难就置其不顾,那么就是对真理的亵渎。而且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是一个非常严密的逻辑思维过程,这样一种过程要求任何一个环节不得缺失。

       (2)商标的共存情况。

       商标共存有两种主要形式即法定共存和签订共存协议的约定共存。如果被控侵权商标存在以上共存情形,那么其就不宜被认定构成商标近似上的侵权行为。法定共存有且不仅限于以下情形:第一、未注册商标因商标先用权而与注册商标共存;第二、因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和现有检索手段的技术局限性所引起的注册商标的共存。为了不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来源的混淆,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约定共存协议应运而生,即当事人双方就各自的经营范围、产品营销路线、销售价格、合作方式、争议问题的解决等问题从合同上去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或减少侵权诉讼的发生。因此,法院在商标近似认定过程中,如果一方以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抗辩,则应予以慎重考虑。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有商标共存的字眼,但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共存已成为判断商标近似的一个考量因素。

       (3)商标的使用时间。

       商标的使用时间长短亦被认为是影响商标近似判断的因素之一。如果两商标同时使用了较长时间但并没有出现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现象,那么这一事实可以被作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的证据。如我国台湾地区审查标准即规定,“虽然比较图形认为近似,但已为一般购买人所熟知之商标,而不致产生误认混同之虞者,非属近似商标。”在1996年的“中国年鉴”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国年鉴”已经长期使用,可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不构成近似,类似的还有《中国时报》与《中国邮报》,《文摘周报》与《文摘报》。

       需要讨论的是,根据两商标目前长期使用而未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事实,是否可以推断出两商标将来不致混淆呢?笔者以为,作出这一推定应慎重。因为证据有无与实际混淆的事实有无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当商标所标示的是廉价商品时更是如此,因为产生混淆的消费者懒得投诉。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作出这种推定的话,那么要想推翻这种推定,当事人就得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如足够多的实际混淆的证据),而这一过程往往是艰辛的。

       (4)商标所覆盖商品的性质。

       前已述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会受到产品诸多属性的影响。商标所示产品的价值较高,公众对之施加的注意力程度也不一样。法院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也将此因素作为参考。如本案中法院就注意了两鳄鱼公司的产品价格的差异问题。又如,“长安奥拓”与“江南奥拓”两商标如果用在普通产品上,消费者完全有可能以为它们是同一所有人的两个商标,或者至少可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即在认识上可能发生混淆。但由于这两个商标是用于汽车(相同商品),鉴于汽车这一商品的昂贵价格,消费者不可能发生误认。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如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如是否为专业人士)、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宣传力度等一些可能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产生影响的因素。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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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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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3、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4、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是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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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企业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五、规费的缴纳
      每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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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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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文件》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4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优先权证明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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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 、变更、延期以及注销申请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注销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9月10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中均有详细规定。
      (二)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等不收取规费。
      (三)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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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的办理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由许可人办理。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3、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能够证明许可人有效存续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再许可的,还应提交主许可和前次许可的所有许可人含有同意进行再许可内容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当事人为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备案,备案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4)如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是。如不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否。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收取规费300元。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发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直接办理的,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发给代理组织,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1、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5、再许可办理的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办理再许可的,主许可和前次许可均应办理备案。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许可期限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商标转让公告日期。
       7、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8、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除外。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有关书件寄交给商标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四、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办理:
     1、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并写明原名义和变更后名义;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无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名义变更,均应由许可人提出申请;
    (2)许可合同变更只能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不能变更许可合同条款、期限、许可商品等内容。许可使用商品、期限及其他条款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使用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也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3)只有在许可合同备案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的办理:
    (1)填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提前终止;
    (2)提供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终止的相关法律文件。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注意事项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2)协议提前终止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提前终止的时间。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也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只有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六、再许可授权书(范本)
    再许可授权书
    我/我单位同意               将第    号商标再许可给              使用,许可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许可商品/ 服务为:第  类的                             。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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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每件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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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单位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F、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G、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每件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 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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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每件变更申请应缴纳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不能通过《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实现变更。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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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4.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5.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大收发。邮编:100820)。
    4. 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详见“八、商标异议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开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人直接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直接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异议人;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七、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八、商标异议规费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异议申请,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异议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的异议申请,必须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九、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封装该异议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异议人应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5.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6.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7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7.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8.异议人及答辩人向商标局邮寄各项文件,应选择国家邮政机构,采用函件方式邮寄。采用包裹方式邮寄的,可能会因邮局未能投递而被退回,导致异议期限延误。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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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6个月。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商标局。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或者按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九、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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